近年來,隨著早熟年齡的提前以及網(wǎng)絡不良文化的影響,犯罪低齡化已經(jīng)成為一個社會難題。刑法不懲罰孩子,監(jiān)獄不關押兒童。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,對于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,刑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,而只能按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其進行管制、矯治和教育。從全球范圍看,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,各國基于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”的原則,大都實行“以教代刑”。與此同時,法律還應采用“間接追責”方式保護無辜的未成年人。
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,在大多數(shù)情況下,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即家長和學校出現(xiàn)失責是最重要原因。因此,強化照護人的管教責任,是遏制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根本。
第一,法律應確立“孩子犯錯,處罰父母”的立場。喚起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管教責任,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核心。作為監(jiān)護人,父母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,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大多源于家庭教育的缺位。法律必須強化父母的責任才有可能扭轉“養(yǎng)而不教”現(xiàn)象。在民事責任上,我國民法典已經(jīng)規(guī)定,對于未成年人造成的損害,父母負有賠償責任。但是,對父母怠于履行管教職責時的行政責任,我國法律規(guī)定尚不健全。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規(guī)定,發(fā)現(xiàn)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,司法機關可以“根據(jù)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予以訓誡,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”。由于家庭教育促進法去年才開始生效,對于父母如何“接受家庭教育指導”,目前尚在探索,并無統(tǒng)一標準,在個案中存在流于形式的可能性。未來建立“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”的系統(tǒng)性機制時,應當考慮確保其強制性和處罰性。比如,在時間上,對實施嚴重不良行為孩子的父母,可以確立其在兩年以上的節(jié)假日期間到指定地點強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,并需要通過考試或評估后才能結束。對不接受或逃避家庭教育指導的父母,也可以采取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內的行政強制措施。總之,只有把“接受家庭教育指導”作為一種實質性的行政處罰,才可能強化父母的管教責任。
第二,對于學校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,法律應樹立“失職與加害同罪”的理念。在法律上,有作為義務而不履行也可以評價為犯罪。由于未成年人的脆弱性,照護人不保護就等同于傷害。實踐中,很多未成年人傷害、性侵案件發(fā)生在學校,部分未成年人長期實施霸凌,學?;蛘呃蠋煹哪暽踔撂蛔o是重要原因。在學校封閉的環(huán)境下,未成年人的唯一保護者就是教職人員。對此,我們不能簡單用“失職”淡化他們的法律責任,而應當推動“失職等于加害”的理念,強化教師的保護責任。學校直接責任人員明知學生存在霸凌而不制止、不報告的情形,應當將其視為共同實施者,在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多次發(fā)生時,可以對其按照不作為的“虐待被監(jiān)護、看護人罪”定罪量刑。未來,刑法可考慮增設“未成年人照護人員失職罪”,對造成未成年人傷亡、被性侵等事故的失職行為,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三,擴大精神損害賠償?shù)姆秶?,切實保護受害未成年人的利益。在受到傷害、性侵時,未成年人的心理傷害更嚴重,甚至可能影響其一生,對其進行精神賠償本屬法律基本正義。只是實踐中,在未成年人被性侵或猥褻等案件中,我國法院在支持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?shù)囊蠓矫嫒暂^為保守。未來可以探討擴大對受害未成年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范圍。在證明標準上也需要適度放寬,比如由于未成年人的表達欠缺,可采用推定原則,即根據(jù)加害行為的嚴重性直接確定未成年人精神損害的程度,而無需單獨證明未成年人的心理創(chuàng)傷;在支付方式上,可采用高額賠償金預繳制,責任主體將賠償金預存到指定機構賬號中供未成年人心理治療使用,并實行“多退少補”;在賠償主體上,學校和父母應根據(jù)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總之,預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,一大關鍵在于家庭和學校。只有確立“孩子犯錯,處罰家長,追責學校”的法律原則,才可能從源頭減少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。(作者是浙江大學數(shù)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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